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DV-113-司催-869-20250224-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鄭金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發票日為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票人為臺北市私立旭東幼兒園,受款人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額為新臺幣29,310元,票據號碼為BH0000000之支票,故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固記載發票人及受款人如上所述,然聲請人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受讓系爭支票,係現持票人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