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LDV-113-司司-229-20241028-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張友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優時代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無限公司清算人於 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並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   。為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第88條分別明定。上開規定,於 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此觀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優時代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未據提出⑴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⑵載明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之文件、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⑷股東名冊、⑸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⑹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⑺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記錄、⑻於日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23日發函命聲請人文到20日內補正,該函於同年9 月2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僅於同年月27日補正願任董事及清算人同意書,其餘上開補正事項均付之闕如,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