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LDV-113-司司-353-20241211-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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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曹國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極地哈士奇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桃園市○○區○○○街00號4樓之5」,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