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V-113-司執消債更-27-20250213-2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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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 債 務 人 潘暐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內容欄「1.自認可裁定 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日給付」之記載,應更 正為「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 日給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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