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LDV-113-司執消債更-40-20241231-1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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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債 務 人 簡立騰即簡偉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 字第15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至1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384元,第19至72期每期清償14,884元,總清償金額990,648元,清償成數為5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54,310元 外,名下財產尚有價值27,177元之股票,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340元,合計24,480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1,356,840元,扣除必要支出1,216,834元後,餘額為140,00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更生方案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 出23,579元及扶養費19,571元,其債務人個人必要支出與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23,579元相同,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6,571元(23,579元扣除國民年金老人給付3,868元後,由扶養義務人共3人每人負擔6,571元)及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支出13,000元(長女5,000元+次女8,000元),均未逾上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半數,亦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歐科商業電訊公司任職,每月收入約54,31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員工薪資條附卷可憑,扣除每月必要支出54,310元後餘額為11,160元,已將其中逾9 成之10,044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債務人願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將該5,000元部分扶養費其中9成4,500元納入清償,以增加還款金額,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股票價值27,177元之等值現金,逾9成之24,480元,每期增加還款金額340元分期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年72期。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至第18期每期清償10,384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㈠」欄所示。第1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4,884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㈡」欄所示。 3.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4.債權總金額:1,677,741元。 5.總清償金額:990,648元。 6.總清償比例:59%。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受分配金額㈠ 每期受分配金額㈡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68,260元 7,850元 11,251元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935元 148元 212元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94元 372元 534元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301元 658元 943元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689元 326元 468元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6,362元 1,030元 1,476元 合 計 1,677,741元 10,384元 14,884元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