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DV-113-司執消債更-45-20241218-1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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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 債 務 人 林慧羽即林雅婷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 字第2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以工代賑、兼職手工業之薪資、租屋及兒童托育津貼等固定收入。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744元,總清償金額269,568元,清償成數為8.2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及津貼外 ,名下別無財產。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36,784元,扣除必要支出1,066,272元後,餘額為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69,568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更生方案所列每月必要支出21, 000元,尚低於臺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之23,579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合計23,579元,均未逾上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半數,亦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臺北市士林區公所(以工代賑)、振興企業社任職,每月收入及各類補助津貼合計約48,739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44,579元後餘額為4,160元,已將其中9 成之3,744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3,744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3.債權總金額:3,264,003元。 4.總清償金額:269,568元。 5.總清償比例:8.26﹪。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4,530元 613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1,729元 564元 3 甲○○○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立新資產管理公司) 1,095,888元 1,257元 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90,886元 334元 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1,448元 460元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9,522元 516元 合計 3,264,003元 3,744元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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