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DV-113-司執消債清-1-20241129-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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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債 務 人 梁建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 消債清字第7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中華民國交通部機車行車執照所載,其財產僅有97年出廠普通重型機車838-EFZ乙輛,迄今已逾16年,且已報廢無財產價值,另本院於110年9月15日查詢債務人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其價值準備金僅2,495元,惟該保單目前業已停效,殘值甚微,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