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DV-113-司執消債清-17-20250224-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債 務 人 劉永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 ,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156,039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 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本件關於債務人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 本院通知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解約金新臺幣 197,652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同條例第11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劉永增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月31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1人,卷附本院113年5月3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3年10月17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又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財產,具一定之經濟價值,參第三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備註之函文,各有如附表財產價值之解約金約。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1、2、4、5之保單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現款156,039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另陳報附表編號3之保單因無法提出現金代替換價,願解除保單分配予債權人,經本院以通知第三人解約為處分方法,將解約金197,652元分配債權人。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 財產價值 備註 1 凱基人壽(原中國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N0000000 之保單解約金 2,832元 (新臺幣/元) 1.前開解約金以113年9月10日辦理終止契約計算(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4日凱壽理字第1132014472號函)。 2.保單名稱: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 2 凱基人壽(原中國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N0000000 之保單解約金 5,579元 (新臺幣/元) 1.同上1。 2.保單名稱:中國人壽全民小額終身壽險。 3 新光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解約金 6,151.44元 (美金/元, 第三人解約後檢送本院共計197,652元) 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3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3466號函。 2.主契約名稱:新光人壽美富多喜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4 新光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解約金 40,040元 (新臺幣/元) 1.解約金以113年9月11日辦理終止契約計算(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3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3466號函)。 2.主契約名稱:新光人壽頌愛心小額終身壽險。 5 新光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AGH0000000之解約金 107,588元 (新臺幣/元) 1.同上1。 2.主契約名稱: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