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LDV-113-司執消債清-20-20241016-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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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債 務 人 馬瑄珮 代 理 人 游家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馬瑄珮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以「選任管理 人予以變價。以新臺幣陸佰壹拾萬元為第一次拍賣底價,拍賣次 數為八次,每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三 十。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等必要費用後,依附表二 所示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比例分配予附表二所示各債權人。拍賣 程序終結而未為拍定,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 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同條例第11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消債清字第142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月31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113年5月14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437號執行事件曾囑託黃毓彰建築師事務所鑑價,其建物及土地之鑑價金額分別為52萬3,902元、548萬元,合計600萬3,902元,為保障債務人利益及減省財團費用之支出,宜以鑑定價格作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之參考,而同時為保障債權人及抵押權人之受償權益,將拍賣次數略多於強制執行法所定不動產拍賣次數,始得認有變價不易之虞,是將拍賣次數訂定為10次,如拍賣10次均未拍定,則足認系爭房地確實變價不易,為免程序浪費,系爭房地應予返還債務人。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3年8月9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同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附表一: 編號 財產種類及內容 預估財產現值(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號(門牌:臺北市○○區○○○路0巷00弄00號5樓) 5,480,000元 2 臺北市○○區○○段○○段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 523,902元 附表二: 編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8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