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LDV-113-司執消債清-20-20241016-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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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債 務 人 馬瑄珮 代 理 人 游家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31日17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士林區 三玉 三 44 418 3000分之65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樓層面積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1040 臺北市○○區○○○路0巷00弄00號5樓 三玉段三小段4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5層:84.56 陽台:10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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