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3-司執消債清-26-20250331-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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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債 務 人 李秀蘭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其中編號1至3部分以由債 務人提出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參元,編號4至7部分由本院代債務人 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贖回,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如 附表二所示債權人,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 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 2號裁定自民國113年2月2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113年5月17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存款債權,其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10,053元,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免因代債務人取回存款債權導致損失失手續費,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10,053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至編號4至7之基金債權則因債務人無力提出現款,故由本院代債務人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贖回為處分方法。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4年2月14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附表一: 編號 財產種類及內容 財產現值(新臺幣)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債權 1,631元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債權 2,123元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債權 6,299元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01東協基金 實際贖回總金額為 165,327元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BH01全球能源基金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01東協基金 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BI94摩根拉丁美基金 附表二: 編號 債權人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孫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