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DV-113-司執消債清-3-20250221-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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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常仲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常仲儀聲請更生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 字第149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卷第2頁),嗣債務人拒不提出更生方案及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5號裁定自112年12月2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見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卷第5頁)。再查,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僅有92年8月出廠,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一台,其價值顯不足敷清償選任清算管理人及實施拍賣等必要費用及發生之債務,故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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