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V-113-司執消債清-30-20250115-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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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債 務 人 董蕙芳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 號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2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5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8人,有本院同年11月4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25至26頁反)。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股票,現值共約新臺幣(下同)23,252元,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節省變賣股票之手續,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另附表編號3所示之保單,債務人陳報請本院終止保險契約,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3年12月12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 價值(新臺幣/元) 處分方法 1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30股 10,140元 (以113年12月5日每股收盤價78元計算)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 2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723股 13,112元 (以113年12月5日每股收盤價7.61元計算) 3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 29,603元 (保單號碼:Z0000000000,解約金14,458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0,解約金15,145元) 終止保險契約,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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