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LDV-113-司執消債清-34-20250217-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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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 債 務 人 朱柔穎 代 理 人 謝政文律師(法扶律師)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朱柔穎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 字第91號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27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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