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DV-113-司執消債清-40-20241205-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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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債 務 人 王蕾淳 即異議人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公告之債權表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台 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逾民國108年3月28日起至民國 113年3月27日止之利息債權應予剔除。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有逾五年請求權時效之情形,且未提出債權憑證證明請求權時效未中斷,爰依法提出異議云云。 三、經查:   ㈠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提出本院108年度司 促字第15642號執行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然遍查所提資料並無中斷時效之註記在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出中斷時效之證明,是其對債務人之債權應為本金新臺幣(下同)207,663元,自裁定清算程序前一日即113年3月27日止,自此往前計算逾五年之利息未罹逾時效,其餘罹於時效部分經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後,則應予剔除,異議人就此部分之異議為有理由,其餘無理由,無理由部分應予駁回。   ㈡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已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且經本院查核並無罹於時效之情,此部分聲明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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