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DV-113-司執消債清-8-20241129-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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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債 務 人 姚嫻文 代 理 人 嚴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 消債清字第81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均無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僅有數百元至千元不等之郵局存款,惟銀行存款變動性高,加以考量扣除債務人之日常生活支出後應已所剩無幾,經審酌後認以不命債務人提出為適當,此有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在卷可參。從而,堪認債務人已無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