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V-113-司家他-104-20250121-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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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04號 聲請人即 反聲請相對人 蕭○○ 相對人即 反聲請聲請人 林○○ 林○○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酌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亦有明定。復按家事非訟事件有相對人者,程序費用之負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兩造間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酌定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方式事件及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36號反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經本院合併審理,其中聲請人丙○○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丙○○因而暫免繳納聲請裁判費。現上開事件業經本院合併裁定確定在案,上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程序費用由反聲請聲請人甲○○、乙○○負擔,反聲請程序費用則由聲請人丙○○負擔。嗣聲請人對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第二審駁回抗告,抗告費用由抗告人即丙○○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丙○○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 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應由反聲請聲請人甲○○、乙○○向本院繳納之。而聲請人丙○○應負擔1000元之抗告費用並向本院繳納之。至於丙○○應負擔之反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部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36號),則應由反聲請聲請人甲○○、乙○○自行向反聲請相對人丙○○請求,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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