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LDV-113-司家他-107-20241220-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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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A01 A02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甲〇〇 相 對 人 乙〇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有相對人者,程序費用之負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2 年度 家親聲字第373 號),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97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程序費用。嗣上開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經核應徵 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 元,聲請人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為2,000 元,依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73 號裁定主文之諭知,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確定為2,000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