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LDV-113-司家他-123-20250117-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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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A03 A04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及相對人A02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亦有明定。復按家事非訟事件有相對人者,程序費用之負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兩造間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25號聲請人A01請求 給付扶養費事件,及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7號相對人A02反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本院合併審理,其中聲請人A01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1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A01因而暫免繳納聲請裁判費。現上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又相對人A02之扶養義務,亦經裁定予以免除,上開聲請及反聲請程序費用均應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A01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A01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 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於應負擔之反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部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7號),則應由反聲請聲請人A02自行向反聲請相對人A01請求,故本件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2,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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