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3-司家他-134-20250219-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A03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2、A03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 費事件,業經終局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裁判費用,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亦有明定。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此觀諸同法77條之18、第111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A01向本院對相對人A02、A03提起返還代 墊扶養費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28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10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A01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現上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俟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2號),聲請人A01亦暫免繳納抗告費用,嗣上開抗告案件亦經第二審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抗告程序費用應由抗告人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為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A01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於抗告程序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抗告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合計2,000元應均由聲請人A01向本院繳納之。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