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LDV-113-司家他-137-20250306-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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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37號 受裁定人 甲○○ 上列受裁定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甲○○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有相對人者,程序費用之負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受裁定人對相對人乙○○、丙○○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0 號),前經受裁定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27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受裁定人因而暫免繳納程序費用。嗣上開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裁定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之非訟事件,經核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故受裁定人應向本院繳納程序費用1,000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