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13
案號
SLDV-113-司家他-96-20241113-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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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96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2年度 家親聲字第300 號),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程序費用。嗣上開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裁定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之非訟事件,經核應應徵收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因訴訟救助而免繳納,依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主文之諭知,應由相對人負擔,是以,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程序費用確定為2,000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