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LDV-113-司家催-86-20241127-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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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蔡家添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蔡家添(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4樓)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蔡家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 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蔡家添之遺產管理人(地址: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3樓)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蔡家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家添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聲 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是聲請人聲請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