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夫妻財產狀況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LDV-113-司家婚聲-1-20250116-1

字號

司家婚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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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A01 非訟代理人 郭怡青律師 簡婕律師 相 對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聲請人陳報其至民國113年3月18日止之下列財產狀況 : ㈠金融機構開戶情形(新臺幣、外幣存款、黃金存摺等)及各該 存款之餘額或數量。 ㈡有價證券(股票、基金等)開戶情形及其餘額或淨值。 ㈢以相對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及各保單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民法第1005條、第1022條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在法定財產制規定下,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為促使夫妻雙方經濟地位平等、重視夫妻生活之和諧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目的,並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89年12月13日結 婚後,就夫妻財產制並未有約定,聲請人對相對人婚後之財產狀況並無所知,且兩造已正式分居難以維繫婚姻,為使兩造未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得以正確落實,爰請求相對人應向聲請人報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財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89年12月13日結婚,其婚姻關係仍 存續中,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又兩造未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故聲請人依上開條文請求相對人報告其婚後財產狀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報告財產之範圍應限於婚後特定種類財產之存否及數額等基本資訊,尚不宜擴及鉅細靡之個別交易明細資料,以保障夫妻各自獨立之資訊隱私權,爰裁定相對人應報告如主文所示之財產。又有關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係屬家事非訟事件,本院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亦無駁回其聲請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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