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DV-113-司家聲-18-20250210-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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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傅金玉 代 理 人 李德豪律師 複代理 人 朱昱恆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說明聲請人與傅金玲於民國112年8月17日依112年8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主文第三項諭知繳納新臺幣548,460元,聲請人與傅金玲各自支出之金額分別為若干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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