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LDV-113-司家聲-31-20241204-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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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李子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洪阮素琴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所(請自行聲請 閱卷)。 (二)提出本件聲請經胡震炎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或由全體繼承人 為請求,並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胡震炎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