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LDV-113-司家聲-31-20250318-3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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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乙○○○之繼承人究為丙○○或丁○○。 (二)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乙○○○之全體繼承人正確姓名(如有日文 姓名請一併陳報)、住所(請自行聲請閱卷後陳報)。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