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V-113-司家聲-38-20250115-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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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吳OOO 相 對 人 吳OO 吳OO 吳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 參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經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即各四分之一)。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原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55,747元,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可 信為真實。相對人吳OO、吳OO、吳OO應各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937元【計算式:55,747 ×1/4=13,937,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