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LDV-113-司家聲-47-20250110-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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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A02、A03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 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經本院111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判決訴訟費用主文第1項之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96%,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業已確定。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相對人等應連 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各確定如主文所示,並均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176元 由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用 8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共計:268,176元 其中96%即257,449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