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08
案號
SLDV-113-司家聲-8-20241008-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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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陳宜新律師 相 對 人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A02、A03、A04、A05、A06、A07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 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經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七分之一。是經核算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95,164元,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費用計算書、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可信為真實。相對人A02、A03、A04、A05、A06、A07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2,166元【計算式:295,164 ×1/7 =42,166,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