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0-24

案號

SLDV-113-司家親聲-27-20241024-4

字號

司家親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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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不影響王安廣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 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並將全部遺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投資等及臺灣及大陸地區之遺產】列入分配,且不得分配予非繼承人之人)。 (二)提出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需可證明其 應有部分若干)。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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