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06
案號
SLDV-113-司拍-159-2024110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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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洪啓峯 相 對 人 翁敏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 年4 月19日、同年5 月 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4074建號及其土地)、750 萬元(4073建號及其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共計1,100 萬元借款債務之清償責任,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具狀陳稱: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遭訴外人陳冠仰擅自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且借貸債權亦屬偽造,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訴字第461 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故應駁回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云云。惟查上開刑事案件現於臺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4449號審理中,尚未確定,自難逕認聲請人之債權不存在;且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