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LDV-113-司拍-185-20241022-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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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王彥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國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 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22日通知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2, 000 元,聲請人於同年月26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