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LDV-113-司拍-228-20241212-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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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廖崇村 相 對 人 姜瑞蓮即姜火爐之繼承人 姜李生即姜火爐之繼承人 姜理文即姜火爐之繼承人 姜理泉即姜火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該不 動產坐落於新竹市,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前開法條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