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LDV-113-司拍-240-20241220-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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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王彥斌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民法第6 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所有權人鄭國忠業於民國113 年2月7日死亡,此有聲請人補正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是以,本件鄭國忠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而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命聲請人改列鄭國忠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相對人,迄今未補正,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如查明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提出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確定裁定,並列之為相對人後重新聲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