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LDV-113-司拍-274-2024121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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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代 理 人 黃品瑄 陳英琪 李巧鈴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周月娥 債 務 人 王蘭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5月15日及同年12月19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王蘭佩、周月娥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80萬元及204萬元之第一及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續期間分別為138年5月13日及138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於108年5月28日起向伊借款450萬元、200萬元、17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未依約償還,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借據、催告函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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