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LDV-113-司拍-313-20250103-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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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張碩芬 相 對 人 印象南港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保證、票據等請求權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250萬元及900萬元之第一及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12年6月19日及112年11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借款1500萬元及6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內,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6月19日及112年11月15日,逾期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