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LDV-113-司拍-322-20250102-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代 理 人 陳英琪 黃品瑄 宋怡萱 相 對 人 楊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84萬元、8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8 年7 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8 年7 月18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8 年7 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70萬元、300 萬元、400 萬元,合計77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信用部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13 年7 月23日止,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信用部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具狀陳稱:截至最近一期113 年11月23日貸款皆已繳款正常,目前無任何欠款云云。然據聲請人於113 年12月26日提出之113 年1 月1 日至12月20日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顯示,相對人屢屢遲延繳款,則依借據之其他約定事項第3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 ,即視為全部到期,不因相對人嗣於113 年11月27日將所遲 繳之款項全部繳清而回復未到期之狀態。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