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LDV-113-司拍-356-20250304-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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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李宗冀 債 務 人 鴻運福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武維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26日、110年5月2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先後設定新臺幣(下同)6,564萬元、89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4月25日、140年5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10年4月27日、110年5月27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武維揚於110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5,47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以書面通知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武維揚自113年10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寄存證信函催繳後,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武維揚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尚欠信用卡債務202萬0,480元。又債務人鴻運福實業有限公司於111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總額度1,235萬元,並以債務人武維揚為連帶保證人,於111年6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申請撥款1,230萬元,詎鴻運福實業有限公司於113年10月23日起未依約繳款,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影本、撥款申請書影本影本、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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