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V-113-司拍-357-2025031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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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彥寬 相 對 人 黃聖豐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之記載, 應更正為「4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土地權利範圍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後附附表權利範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