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DV-113-司拍-378-2025031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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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陳惠茵 債 務 人 胡竣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3 年4 月2 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 年4 月1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13 年4 月3 日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於113 年4 月2 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13 年11月3 日,面額250 萬元之本票一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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