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LDV-113-司監宣-13-20241114-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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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因所提出特別代理人人選為繼承人乙○○之女兒,與繼承人乙○○具有利害關係,故請提出其他適宜人選,並釋明該人選與丙○○之關係,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願意擔任丙○○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同意書請載明被繼承人及丙○○之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㈡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對上開人選擔任其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意見書。(同意書請載明被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人選之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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