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LDV-113-司監宣-16-20250108-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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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6號 聲 請 人 A01 ㄧ、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A02特別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㈢請提出其他繼承人同意由建議人選(A03)擔任受監護宣告人A02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㈣請依據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全部遺產,提出未侵害受監護宣告人利益(即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並經所有繼承人、欲選任之特別代理人簽章。(應載明締約年月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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