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LDV-113-司監宣-20-20241114-2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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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心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不影響張曾森鶯應繼分而非特留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㈡就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詳列其分配方式(例如:各筆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保單由何繼承人取得及其應有部分比例若干)。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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