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LDV-113-司監宣-21-20241014-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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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1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請陳明本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理由。(為辦理何位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㈡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㈢因所提出特別代理人人選為聲請人之配偶,與聲請人仍具有利害關係,故請提出其他適宜人選,並釋明該人選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願意擔任A02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同意書請載明被繼承人及A02之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㈣說明A02目前居住地址。㈤請依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不影響A02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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