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LDV-113-司監宣-23-20241217-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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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3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張寧洲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A02同意擔任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報A02之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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