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V-113-司監宣-27-20250220-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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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7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被繼承人甲○○○所遺各筆不動產現值之估價報告,或提出附近類似條件物件實價登錄金額之證明文件。㈡請依被繼承人甲○○○所遺不動產現值重行提出未侵害A02應繼分之分割協議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