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LDV-113-司票-18488-2024100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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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488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陞營造有限公司、黃三華、陳慶民間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 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瑞陞營造有限公司、黃三華、 陳慶民於民國112年2月25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1,656,000元、載到期日為113年7月1日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但未提出系爭本票原本。經本院簡易庭於113年8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但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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