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LDV-113-司票-22290-202410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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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9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王俊彥 王金財 胡寧馨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金額新臺幣8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