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LDV-113-司票-22951-20241122-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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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951號 聲 請 人 楊勝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秋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6日所簽 發票面金額新臺幣20萬元之本票一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通知補繳程序費1,000元。補繳裁定於同年月14日寄存於警局,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